有關本校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廢止,為本校學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因應延後畢業需求,公告相關配套措施。

  • 2018-01-22
  • 林雨儒

一、旨揭檢定辦法已於107年1月5日第197次校務會議決議廢止,並溯及所有學士班學生,但考量學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個人延後畢業規劃之需,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先予說明。
二、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因外語能力檢定未通過未符畢業資格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士班學生,應於106學年度第二學期先繳費註冊,並於107年6月畢業。如若註冊後有延畢規劃,應依說明四之期限及流程辦理。
三、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因外語能力檢定未通過註冊在學之延後畢業學士班學生(含延畢出國選課者),若選擇以外語能力檢定未通過為繼續延後畢業者,須於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繳費截止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繳交「適用外語畢業檢定標準聲明書」。逾期未繳交聲明書並已符合畢業標準者,於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畢業。
四、學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含出國選課者)若規劃以外語能力檢定未通過為延後畢業者,須於107年5月30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繳交「適用外語畢業檢定標準聲明書」,作為日後以外語能力檢定延後畢業之依據。
五、依說明三及四繳交聲明書者須符合外語畢業檢定標準方能畢業,並不得撤銷該聲明。
六、適用外語畢業檢定標準聲明書須本人親送,學生本人無法親送者可親填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送辦理。
七、檢附學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規劃以外檢為延後畢業之相關配套措施列表(附件一)、本校學士班學生適用外語畢業檢定標準聲明書(附件二)及委託書(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