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學士班新生、轉學生抵免學分申請相關事項

一、 申請資格: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學生。
(二)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三)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四) 經109 學年第2 學期境外台生專案轉學但未取得成績單正本,尚未辦理抵免者。

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12 條規定:「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年規定期間內一次辦理。」

二、申請時間 110 年9 月1 日(三)至110 年9 月7 日(二)每日上午9 點至12 點、下午2 點至4 點。

三、辦理地點:本系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扺免學分應具備文件:
(一) 抵免學分申請表(請勿雙面列印,俾便簽核)。
(二) 原畢(肄)業學校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課程大綱
:僅原修習科目名稱與擬抵免科目名稱不同時方須附上,請以網頁列印的方式印出含網址的教學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