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4年7月3日台教文(三)字第1142500745号函、「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送学生出国研修或国外专业实习补助要点」、本校「鼓励学生赴国外进行短期进修计画补助要点」及「鼓励学生赴国外进行短期进修计画补助要点施行细则」办理。
二、申请资格如下:
(一)具中华民国国籍且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并具本校正式学籍(未休学)且修读一学期以上之研究所或大学部学生,但不包括国内及境外在职专班生。
(二)应有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之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弱势儿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势家庭儿童及少年紧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户籍内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格。
(三)已通过国际合作事务处或各院系自行办理之交换学生甄选,或自行申请已确认研修学校者,方能提出申请。
三、出国研修期间自教育部核定补助经费公告日起算(预计114年11月30日),奖助期限为1学期(学季)或1学年。获奖生至迟应于民国115年10月31日前启程出国研修,届期未出国者,视为放弃。
四、受理申请期间(系统开放期间):自114年7月14日上午9时起至114年9月4日下午5时止,届时系统将准时关闭,逾时不候。
五、申请应缴交文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规定,请参考国合处网页公告资讯,或洽本案联络人李婉菁(分机62056)。